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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承担对县域内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注册而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按权限和程序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供养和敬老院及养老院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
(九)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协调跨省、市、州及跨县(市、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保障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发行;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管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十四)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对民政社会工作者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