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注册下载什么软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名称: 点点注册下载什么软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统一登记号: CBDR-2025-01002
索引号: 4305290007/2025-29051 发文编号: 城政办发〔2025〕5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点点体育APP官网注册入口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6-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6-29 效力状态:

CBDR-2025-01002

城政办发〔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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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点点注册下载什么软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及省市驻城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点点注册下载什么软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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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9日


点点注册下载什么软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邵建发202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县城区是指《点点注册下载什么软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城区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县产业开发区、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及相关乡镇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核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会同民政、自然资源部门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核查。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儒林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人员组织村(社区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公安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优抚对象身份和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包含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且被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数据库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户籍家庭(3人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新就业职工是指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在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儒林镇城镇户籍,在县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近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方式为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优先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确需实物配租保障的,按规定另行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同一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赁补贴实行阶梯式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开通网上服务大厅、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

第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户总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无商铺,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且价值低于15万元(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步县儒林镇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且被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数据库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步县儒林镇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3人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于本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

2.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须在县城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近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第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的儒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程序统一申请或由本人向就业所在地儒林镇人民政府申请。

在县城区外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申请工作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四独居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员,在无看护人员共同居住的情况下,一般不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其他社会福利保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监护人需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监护人协议,且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的监护人)。

十五确需安置的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可以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性安置,时间原则一年、不超过两年。过渡性安置的,拆迁协议签订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书明确过渡期限。由拆迁协议签订单位协助安置对象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过渡期到期后安置对象不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由拆迁协议签订单位负责清退。过渡安置期内,安置对象欠缴租金的,由拆迁协议签订单位负责追缴租金。

第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儒林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婚姻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准。经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产业开发区、教育部门、卫健部门相关乡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负责各自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等工作,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在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且每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送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台账。备案材料包括:

(一)租住人员花名册;

(二)租住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配合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填写《点点注册下载什么软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申请人工作证明;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家庭财产证明(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明);

)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以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一)申请人未婚,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父母;

(二)申请人已婚,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申请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未婚子女。

未婚申请人兄弟姐妹同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父母只能作为其中1户的家庭成员。

第十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正在实施保障的对象和轮候对象进行资格核查,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人应当书面告知,并及时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本地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依次按照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其他中等偏收入家庭进行保障。轮候对象中的孤老病残人员、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烈士家属、计生特困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二孩以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保障。多套合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优先用于多户合租父母与子女合住且都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三孩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或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2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

(一)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未入住的;

(三)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况。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按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租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减免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60平方米)。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和承租人共同参与小区文化建设。

第二十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包括住宅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租金收入和罚款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十九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换双方应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十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二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相关部门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或结果,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户的社会管理,纳入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儒林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三十县产业开发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乡镇公共租赁住房、长期停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类盘活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

四十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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